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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促进办法(试行)

长治高新区中小企业网 http://www.kfqsme.com 2006-4-7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区产业发展层次和水平,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为我区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基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研发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为创造条件,优化环境,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高新区财政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在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和重点项目。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初期额度为每年300万元,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三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知识产权奖。达产达效后年税收超过500万元,奖励额度不低于30万元;年税收超过300万元,奖励额度不低于20万元;年税收超过100万元,奖励额度不低于10万元。

1、具有原创性、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填补市场空白的核心技术。

2、完全替代国外进口先进设备及重大装备制造技术。

3、推广应用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产品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采用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能力强,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进入行业前列,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设立高新区专利实施奖

对获得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的专利并已实施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第五条 设立高新区品牌建设奖

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国家驰名商标、山西省标志性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山西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AAA级、AA级、A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取最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设立高新区企业标准奖。

鼓励企业加强以产品为核心,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或将自身标准提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比较优势产品的企业标准提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提升为国际标准,一次性奖励30万元;作为主要参与方,制订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自主创新奖励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于每年11月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评议、批准等。

第八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

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九条 申请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须向经济发展局提供如下材料:

1、《长治高新区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税收证明。

3、可以说明企业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书等。

第十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申请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由经济发展局进行分类汇总后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包括:

1、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2、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文件填写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要求。

3、企业实地考察: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及生产经营状况。

第十二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高新区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建议。评审组由相关行业专家和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由经济发展局报管委会审定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审查和评审的项目,经济发展局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五条 存在技术权益争议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得申报自主创新奖。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高新区自主创新奖励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此后三年内企业或当事人不得申请自主创新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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